輕信“免試入名?!背兄Z,一家長支付30萬元后,孩子入學體驗卻與統(tǒng)招生天差地別。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花錢買學”的案件。法院認定,買賣委托合同目的違背公序良俗,自始無效,判決收款方返還全部費用。


輕信“無需高考就能進名?!保赣H為子30萬“買”入學資格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因故未能參加高考的小陳,看著同學們踏入大學校園,心中萌生了強烈的“名校夢”。其母劉欣(化名)愛子心切,試圖另辟蹊徑。通過中間人介紹,劉欣結(jié)識了自稱“能力很強”的宋強(化名)。劉欣表示,希望讓孩子進入北京某名校,與統(tǒng)招生一起上課、生活,并獲得文憑。


宋強對此滿口應承,聲稱無需高考成績即可辦妥。雙方通過微信達成一致,劉欣向宋強支付了30萬元的“辦事費”。在宋強的安排下,小陳參加了相應的“人才培養(yǎng)班”的考試,并在考試合格后收到某大學人才培養(yǎng)班的《入學通知書》。


小陳滿懷憧憬辦理了入學手續(xù),然而,入學后才發(fā)現(xiàn),人才培養(yǎng)班的教學地點并不在夢想的大學校園內(nèi),而是在一處校辦工廠,教學方式也和統(tǒng)招生完全不一樣。失望之下,小陳不久便主動退學。劉欣母子認為宋強嚴重違背承諾,要求退款遭拒,遂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違背公序良俗,合同無效應退款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案的關鍵在于雙方委托合同的效力。


法院指出,劉欣試圖通過支付費用,讓未參加高考的小陳獲取與統(tǒng)招生完全相同的學習、生活機會及文憑,此目的直接侵害了我國統(tǒng)一高考招生制度的公正性和權(quán)威性。而宋強明知劉欣這一意圖,仍收取高額費用進行運作,其行為同樣不當。


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規(guī)定,認定雙方簽訂的委托合同因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而自始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因此,宋強收取的30萬元款項失去了合法占有的依據(jù),必須全額返還給劉欣。


對于宋強辯稱已辦妥入學、小陳因個人原因退學故不應退費的主張,法院明確指出,小陳退學的具體原因,與合同本身因違法背俗而無效這一根本性質(zhì)以及宋強的退款義務并無直接關聯(lián),該辯解不能成立。


最終,法院判決,宋強應向劉欣返還30萬元費用。


法院提醒,國家高等教育資源必須通過公平競爭獲取。任何試圖繞過國家統(tǒng)一招生考試制度,通過“關系”或“金錢”運作獲取入學資格的行為,均是對公序良俗的挑戰(zhàn),由此產(chǎn)生的合同必然無效。公眾在簽訂合同時,務必審查合同內(nèi)容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或公序良俗,避免簽訂無效合同,導致在耗費精力的同時錢財受損,竹籃打水一場空。


新京報記者 吳夢真

編輯 彭沖 校對 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