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分” 與“債分”之間有清晰的法律邊界。圖/IC photo
戀人分手,需要付“分手費”嗎?近日,“男子被女友逼寫百萬借條未還被起訴”沖上了熱搜。
據報道,陳某與前男友趙某因家庭矛盾、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陳某想從趙某處獲得金錢補償,多次要求趙某寫借條作為憑證,甚至以死相逼。無奈之下,趙某與陳某簽下《借款協(xié)議》,載明趙某向陳某借款100萬元。
一方要分手,一方要補償,用欠條當“分手費”憑據,這錢能要到嗎?《法治日報》報道了這起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這看似個案,實則是社會上一種較為普遍的現(xiàn)象。當一段戀情難以修成正果,時常有人像陳某一樣,以“分手費”“青春補償費”等名義向對方索要賠償。戀愛走到盡頭,真要用金錢來“結賬”嗎?
萬寧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終結了這場鬧劇,也廓清了情感糾紛中一些極具迷惑性的認知迷霧。
有的人將戀愛視作一場精密計算的“投資”,認為青春的消逝、情感的投入必須用金錢補償,于是“分手費”“青春損失費”成了部分人分手后的“必選項”。在這起案件里,陳某將分手補償偽裝成借貸關系,企圖用法律文書為感情標價。但法律沒有支持她。
我國現(xiàn)行法律從未賦予戀愛關系“分手索賠權”,這類訴求既不符合合同約定,也不構成侵權事實。所謂的《借款協(xié)議》,缺乏真實資金流動的“借條”,不過是自欺欺人的文字游戲。
“白紙黑字就是鐵證”的傳統(tǒng)認知,讓很多人誤以為“有借條就能贏官司”。手握《借款協(xié)議》的陳某或許以為勝券在握,卻忘了民間借貸的生效,既需要雙方真實合意,更依賴資金的實際交付。法院調查發(fā)現(xiàn),這張百萬借條背后,既沒有轉賬記錄的佐證,也不存在借貸的真實意愿,不過是脅迫下的無奈之舉。雙方并不存在借貸事實,借款協(xié)議也就不具備法律效力。因此,原告陳某與被告趙某之間不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法律關系。
現(xiàn)實中,有人因“戀愛腦”被迫落筆,還有人抱著“花錢買清凈”的心態(tài)簽下補償協(xié)議,最終在法庭上才驚覺,法律從不保護“合法外衣”下的不法行為。我國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交付時生效,那些沒有實際履行的 “空頭協(xié)議”,非但無法成為維權利器,反而可能成為自證違法的證據。
此外,還有人誤以為只要雙方簽字,協(xié)議內容便能肆意約定。但法院在判決中擲地有聲:本案中,借款協(xié)議的目的損害了社會善良風俗,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應屬無效法律行為。公序良俗不是空洞的道德口號,而是社會運行的基本倫理底線。若默許“分手費”協(xié)議生效,可能會為情感勒索開綠燈,社會公序良俗將遭到沖擊。
這場百萬“分手費”風波帶來警示。在情感與利益交織的糾紛中,無論是 “索取方”還是“被索取方”,都應清醒認識到,“情分” 與“債分”之間有清晰的法律邊界。涉及金錢往來,務必留存真實交付憑證;面對情感勒索,更要敢于用法律武器捍衛(wèi)權益。
當愛情走向終點,唯有以尊重為底色、以法律為底線,才能讓告別不失體面,讓法治成為守護情感尊嚴的最后屏障。
撰稿 / 關育兵(教育工作者)
編輯 / 柯銳
校對 /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