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陳尚賢)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海淀法院審理一起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案,判決案中公司向員工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3678元、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9066元。


趙亮是星空公司的員工,因公司向其出示的勞動合同并未載明用人單位和工資待遇,趙亮拒絕簽署該空白合同,公司以此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趙亮通過仲裁程序要求星空公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星空公司不服仲裁結(jié)果起訴至法院。

星空公司訴稱,2023年3月公司與趙亮溝通簽署勞動合同,并已將工資待遇口頭告知趙亮,趙亮簽字后公司會交由相關工作人員填寫公司名稱并進行加蓋公章的審批流程。但因趙亮拒絕簽署勞動合同,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非違法解除,故不同意支付趙亮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趙亮辯稱,公司人力通知其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是其拒絕簽署勞動合同。但公司向其出示的合同沒有寫明用人單位名稱和工資待遇,其要求公司寫明后再簽署合同,公司卻直接與其解除了勞動關系,損害其合法權益,應進行相應賠償。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星空公司要求趙亮簽署的勞動合同未明確基本工資、用人單位等必要條款,趙亮作為勞動者有權拒絕簽署,星空公司實為雙方形成未簽訂勞動合同事實的過錯方,其以趙亮拒簽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存在不當,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趙亮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3678元、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9066元。

(文中人物、公司均系化名)


編輯 楊海 校對 盧茜